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完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特发此通知
通知书编号: | 4418022025HY0031553 | ||||||||||||||
建设单位: | 清远市维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清远市维锴智能制造产业园6#厂房、9#厂房、10#厂房、11#厂房 | ||||||||||||||
建设地址: |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三路24号 | ||||||||||||||
占地面积: | 4419.81 ㎡ | 总建筑面积: | 22182.15 ㎡ | ||||||||||||
建筑层数: | 5 层 | 地下层数: | / 层 | ||||||||||||
建筑高度: | / m | 地下深度: | / m | ||||||||||||
公建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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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1、6#厂房:占地1248.36㎡,建面6265.87㎡,计容建面6265.87㎡,5层,高度23.95m; 2、9#厂房:占地1289.3㎡,建面6470.34㎡,计容建面6470.34㎡,5层,高度23.95m; 3、10#厂房:占地1343.87㎡,建面6742.64㎡,计容建面6742.64㎡,5层,高度23.95m; 4、11#厂房:占地538.28㎡,建面2703.3㎡,计容建面2703.3㎡,5层,高度23.85m。 |
遵守事项:
一、本通知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可以投入使用的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通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经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擅自改动或者变更用途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改动的单位(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202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