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4418022025GG004459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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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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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26
建设单位(个人) | 华能(清远)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项目名称 | 清远高新区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一期)配套热网工程 |
建设位置 | 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银英公路旁(牙鹰岭处) |
建设规模 |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