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清远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07

关于对《清远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我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清远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加强城市厨余垃圾管理,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主要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部署,对厨余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清远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餐饮业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厨余垃圾数量也不断增加。目前,我市餐厨垃圾消纳的主要途径是由油脂公司、个体商贩等收集、处理。在此过程中,一些不法公司、商贩将餐厨垃圾中提炼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地沟油”,经地下销售渠道重新回到餐桌,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对市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还有部分商家将厨余垃圾乱倾乱倒,污染城市环境。为了规范我市厨余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进一步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果,解决厨余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阻梗”问题,为今后我市厨余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厨余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依法加强厨余垃圾行业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事业发展十分必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制定《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的起草完成了调研、起草、意见征集等规定步骤。情况如下:

(一)成立起草团队。我局将《办法》起草作为全局一项重点工作,班子领导多次听取《办法》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要通过认真开展资料收集、学习调研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期间,我们还得到了市司法部门的认真指导和帮助,保障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学习调研。在《办法》起草工作中,我们还学习借鉴了广州、深圳以及省外其他城市在厨余垃圾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为拟订厨余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条款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多月的努力,我局分别两次向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24个相关市直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8条,其中无意见40条,采纳意见5条,不采纳意见3条。

我局吸纳反馈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对办法名称及具体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清远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及注释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十一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部门职责、源头减量与宣传教育、投放要求、收集要求、运输要求、处置要求、设施建设与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含义、工作原则,在《办法》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办法》的立方精神和宗旨,是整个《办法》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第二章部门职责,主要是明确厨余垃圾管理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行业的自律。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宣传教育,主要规定厨余垃圾源头减量要求,餐饮业、机团单位减量要求,以及宣传教育的责任分工和内容要求等。
    第四章投放要求,主要规范投放主体应当承担其厨余垃圾投放的责任,投放厨余垃圾时要按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和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厨余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五章收集要求,主要规范厨余垃圾产生主体、收集单位在清扫、收集环节的资质、设施、管理和台账要求。

第六章运输要求,主要规范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在运输环节的资质、设施、管理和台账要求。以明确厨余垃圾产生主体、运输单位在运输环节的责任范围。明确转移要求与交运不标准的处理方法。

第七章处置要求,主要规范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环节的资质、设施、环保、人员、安全和台账要求。以明确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环节的责任范围。说明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暂停运行的规定;以及厨余垃圾处理系统中禁止的一系列行为,以进一步补充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规定。

第八章设施建设与保障,主要对厨余垃圾用地、设施的保障,以及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并对相关单位自行设置厨余垃圾处置设备进行规范。

第九章监督检查,主要对监督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信息公开、监督措施、信用管理以及公众监督进行规范。

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承担和处理部门。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与解释权归属。

《办法》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厨余垃圾处理的各部门分工问题。为避免厨余垃圾管理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情况,《办法》第二章全面厘清了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职能。

(二)关于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推广问题。通过教育宣传使厨余垃圾分类意识潜移默化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习惯,把厨余垃圾与其他非厨余垃圾处理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更有效地综合利用厨余垃圾,从而实现变废为宝的目的。因此《办法》鼓励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的推广,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厨余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厨余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企业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普及厨余垃圾分类处理知识。

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与经营活动同步开展厨余垃圾分类处理宣传教育。

(三)关于厨余垃圾责任主体问题。为了明确厨余垃圾处理得各环节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个人应当承担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其他厨余垃圾投放责任。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其厨余垃圾。

(四)关于厨余垃圾投放要求的问题。投放作为厨余垃圾处理得最前端环节,从源头分类投放可以节省后续环节分拣成本和时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厨余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及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等混入厨余垃圾投放。

(五)关于厨余垃圾收集要求的问题。为提高对厨余垃圾生产单位、收集单位、自行就地处置单位管理针对性,制定其分类收集的要求,有的放矢,有效厨余垃圾在收集环节与其他非厨余垃圾混合的情况。《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厨余垃圾生产单位的设施和台账、收集单位的资质。

(六)关于厨余垃圾运输要求的问题。为了规范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保证厨余垃圾不混运、操作安全、减少环境影响。在《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规定了生产单位和运输单位约定的内容,运输单位资质、硬件设施和台账的要求。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厨余垃圾。跨县(市、区)转移厨余垃圾需经上一级城管部门批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厨余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厨余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县(市、区)级以上城管部门。

(七)关于厨余垃圾处置要求的问题。为了规范厨余垃圾处置单位,保证厨余垃圾有效处置、生产安全、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在《办法》第二十八到三十三条规定了处置单位资质、设施、管理、台账、人员配备、环保、安全暂停运行和其他禁止行为的要求。

(八)关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厨余垃圾处理的用地和设施。在《办法》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厨余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城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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