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06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我市乱倒偷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违法现象呈现多发趋势,破坏了城市的整体环境,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线索积极举报偷倒垃圾违法行为,有必要制定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可以有效弥补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构建城市管理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局面。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或参考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举报内容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渠道

《办法》第四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

建立健全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进一步畅通违法处置垃圾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官方网站等举报渠道。

(三)受理期限

《办法》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60日内,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四)奖励标准

《办法》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证违法处置垃圾行为属实的,每宗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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