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持续发力做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决打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力争我市违建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等文件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有必要继续实施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
二、工作目标
以筹备省运会为契机,聚焦违法建设治理重点难点问题,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首要,以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为重点,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攻坚克难,使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不断增强。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或参考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1)。
四、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办法、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重点规定:
(一)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违法建设的处理。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关于违法建设的处置手段。为提升违法建设治理成效,参照佛山、中山等地的经验,特别明确了“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直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
(三)关于本办法的执行可行性。对违法建设的处置,现行我市并无具体的处置依据,主要是依据上位法进行执法工作,鉴于违法建设行为在认定和处置于上位法中或有冲突,不利操作和执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及处理方式,有利于提升违法建设处置效率,加大违法建设拆除力度。
(四)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针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下,《办法》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两者之间作出了较为平衡的规定,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共秩序。
(五)关于执法人员。《办法》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由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