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程度,创建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市政府将《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本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现就制定背景、法规依据、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出现“多、滥、杂”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形象,与清远打造城乡融合示范市和“双区”魅力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不相符。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需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清远工作实际,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改革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管理,提升我市城市形象。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借鉴了广州、惠州、揭阳等地有关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政府规章。
三、《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历史遗留不符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立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
(二)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与城市环境质量品质相匹配。
(三)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体制,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解决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管理真空问题,明确管理规范。
四、《办法》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与规划。
(二)完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按内容分为总则、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设置管理、维护与检查、法律责任与附则七个部分,共四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提出总体性概述和要求,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
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及职责、管理方法和制度。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禁设户外广情形。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制度和程序,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办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与监督检查。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或产权人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违反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主体以及文件件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