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持续发力做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等文件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坚决打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力争我市违建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绩,有必要制定《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
以筹备省运会为契机,聚焦违法建设治理重点难点问题,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首要目标,以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为重点,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攻坚克难,使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或参考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1)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办法、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重点规定:
(一)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违法建设的处理。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关于涉嫌违法建设不动产的处理方式。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
(三)关于本办法的执行可行性。《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及处理方式。有利于加大违法建设拆除及相关处置的工作力度和效率。
(四)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针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下,《办法》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两者之间作出了较为平衡的规定,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共秩序。
(五)督促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