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6-04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一、《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执法理念,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上级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出台的内部工作指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变“惩罚监管”为“主动服务”,建立系统性、全过程的行政合规服务和指导机制,引导企业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保障依法行政,提升行政处罚效能。

  三、主要内容解读

  《指引》共八部分,规定了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适用程序、工作要求、有关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内容。

  (一)规定了执法“观察期”适用对象

  本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属于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或者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其违反城市管理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二)规定了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适用情形: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涉案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例外规定:不存在属于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等10种例外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三)规定了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启动、核实决定”等工作流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远市城管局将在《指引》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专栏以及清远市市城管局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与一图读懂《清单》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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