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附件:1.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2.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此页无正文)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审管理,发挥申报评审工作促进居住区(单位)绿化设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居住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均可报名申报。
第四条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审每年开展一次。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评审管理工作。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单位)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市风景园林协会负责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工作。
二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居住区(单位)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实施计划,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应报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报居住区(单位)向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居住区(单位)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在8月31日前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初审合格居住区(单位)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三 评审
第九条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 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居住区(单位),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申报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第十三条 市风景园林协会负责组建考查组,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工作。考查组成员包括风景园林、规划、建设、环卫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被考查居住区(单位)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居住区(单位)的显眼位置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包括风景园林、规划、建设、环卫等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居住区(单位)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居住区(单位)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综合评议的居住区(单位),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居住区(单位),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居住区(单位)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四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已获命名的居住区(单位)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垃圾分类回收、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在居住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第二十条 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居住区(单位),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居住区(单位)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居住区(单位)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居住区(单位),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居住区(单位),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附件2:
清远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