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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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市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清远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提高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城市绿化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等功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新要求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图章”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以及园林绿化建设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核及验收的制度。本制度“绿色图章”,即“清远市区城市绿化设计审查专用章”、“清远市区城市绿化施工审查专用章”和“清远市区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二、“绿色图章”制度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三、市城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协同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绿色图章”的使用。

  (一)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审查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

  城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加盖“清远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查专用章”。

  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城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绿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化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城管部门盖“清远市城市绿化建设审查专用章”。

  (三)绿化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阶段,住建部门联合城管部门验收项目的绿化。城管部门应当在联合验收阶段组织人员负责绿化专项验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加盖“清远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七、经审查的绿化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管部门重新审查。

  八、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诚信行为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

  九、本制度由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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