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30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处置垃圾行为,强化社会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督促城管部门及时处理违法处置垃圾行为,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监管的违法处置垃圾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清远市辖区范围内违法处置垃圾的行为并提供线索。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置垃圾行为进行举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处置垃圾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

(一)建立健全违法处置垃圾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畅通违法处置垃圾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官方网站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并附带清晰可查证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或线索,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各级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的内容开展研判,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核查;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或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上报、交办或移送。

第七条  无效举报情形: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受理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的;

(五)其他无效举报的情形。

第八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不得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在奖励宣传活动中使用举报人信息。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九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城管执法部门交由下级城管执法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本级城管执法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协调同级其他部门协助核查,或者提请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核查,上级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属于跨区域违法处置垃圾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违法处置垃圾案件,下级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提请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上级城管执法部门也可以要求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上交案件,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按照 “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60日内,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证违法处置垃圾行为属实的,每宗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第十四条  举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城管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无法确定的;

(三)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发放奖金的,责令退还,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统计每年的奖励金额,并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违法处置举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的;

(四)应当履行核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五)挪用、侵吞、非法占用投诉奖励资金的;

(六)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763-3396263;电子邮箱:qycgzfk@163.com。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的投诉举报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1 月 1 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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