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城市厨余垃圾处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关于《清远市“十四五”城市绿地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现征求意见期届满,现到群众及相关单位意见和反馈。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0日
征求意见单位 | 修改意见 | 修改依据 | 采纳情况 | |
1 |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 逾期未复 | —— | —— |
2 | 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 | 逾期未复 | —— | —— |
3 | 中共清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无意见 | —— | —— |
4 |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无意见 | —— | —— |
5 | 清远市教育局 | 逾期未复 | —— | —— |
6 | 清远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 —— |
7 | 清远市民政局 | 逾期未复 | —— | —— |
8 | 清远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 —— |
9 |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 |
10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 逾期未复 | —— | —— |
11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逾期未复 | —— | —— |
12 |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 | —— |
13 |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 |
14 | 清远市商务局 |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厨余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建意为:删除“商务” | 一、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商务部门职责主要是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市场培育等宏观指导层面的职能,不涉及对企业的具体微观管理。与餐饮企业具体活动相关的厨余垃圾处理工作,需要在具体监管中督促餐饮企业落实,这类微观管理工作不属于商务部门的职责范畴。 二、遵循“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对餐饮企业的申办没有审批权、没有颁发任何证照,缺乏强有力监管抓手,难以对餐饮企业形成有效监管或约束。 | 不采纳。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
15 |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无意见 | —— | —— |
16 |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 逾期未复 | —— | —— |
17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将厨余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以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建议为:删除“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厨余垃圾行政检查权。 二、现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已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职责。 三、将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的厨余垃圾监督检查权赋予对厨余垃圾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一并行使,更有利于对厨余垃圾收集、交投监管工作。 | 采纳。 |
18 | 清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无意见 | —— | —— |
19 | 清远市供销合作社 | 无意见 | —— | —— |
20 | 清远市总工会 | 逾期未复 | —— | —— |
21 | 共青团清远市委员会 | 无意见 | —— | —— |
22 | 清远市妇女联合会 | 无意见 | —— | —— |
23 | 清远市邮政管理局 | 逾期未复 | —— | —— |
24 | 清城区政府办公室 |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将厨余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以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建议为:删除“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 (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第四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03号)要求,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否按要求处理厨余垃圾,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应当由具有该行为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可将取得行政许可的名单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 采纳。但清城区政府引用依据不适,《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已废止。 |
25 | 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 —— |
26 |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 —— |
27 |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在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建议为: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参考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不采纳。表述不同,内容一致。 |
28 |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 —— |
29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30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31 |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
32 | 清远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33 | 群众意见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