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根据《清远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众公示。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县级以上城管部门 | |||||||
1 | 服务事项检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监管 | 环卫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城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2 | 服务事项检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监管 | 环卫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城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3 |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检查事项 | 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燃气经营条件 | 燃气供应企业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城管局对清远港华、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对属地燃气企业进行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