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征求《清远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9-19

  关于征求《清远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行业安全运行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4年,原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制定了《清远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今年年初,由于机构改革的缘由,有些部门的工作职能有所调整,同时考虑到我市目前城镇燃气的管理状况,现对2014年制定的《清远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已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按规定,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示时间: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5日。

  二、公示地点: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栏目(http://www.gdqy.gov.cn/)

  三、参与途径:公示期限内,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书面意见等方式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63-3396003

    邮    箱:qyscgw@163.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邮    编:511500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9日

    
清远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制订目的

  为做好我市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有序、妥善处置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处理燃气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基本需求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办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救援、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理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施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5)采取措施,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燃气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燃气供应紧缺、安全事故、群众性事件以及由燃气引起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相应制订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由当地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2.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2.1.1  设立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武警清远市支队、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燃气企业等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负责人组成。

  2.1.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市燃气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

  3)决定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

  4)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5)决定全市范围内其它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重要事项;

  6)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1.3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现场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燃气突发事故的违法活动,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安全事故现场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工作;负责安全事件和群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指导事件应急救援的交通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指挥车辆、船只参加救援;负责管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市应急管理局: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其职责协助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燃气市场无证照经营行为。负责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消防支队:承担燃气泄漏、爆炸及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全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协调社会各联动力量,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燃气供应紧缺救援特需资金。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当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时,积极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调用物资储备、机械设备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建筑物安全进行评估。

  10)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燃气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燃气市场价格动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燃气价格相对稳定;负责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12)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及时救治、转移伤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医疗救助情况。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供水、排水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5)武警清远市支队:负责参与抢险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社会秩序等工作。

  16)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设施抢修及电力供应工作。

  17)燃气企业:贯彻落实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本公司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燃气事故安全预防工作。制定燃气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按要求做好燃气供应事件和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燃气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2.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落实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3)组织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5)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联络网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事发地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参与;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市、区)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参与。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2.3.3  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各行业专家组。

  2)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清远市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5  县(市、区)成立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制订本地区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燃气单位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组织体系。

  3  事件的分类及分级    

  3.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1、供应紧缺类。上游气源供应短缺,导致区域性燃气紧张。气源供应紧张或燃气成本价高涨,快速影响正常燃气供应等。

  2、安全事故类。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设施遭受破坏或设备老化、设备未经检验、操作不当、人为破坏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运输途中(槽车、槽船)出现安全事故等。

  3.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我市燃气应急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2.1  Ⅰ级(特别重大),适用于以下情况: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突发燃气事件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大部分瘫痪。

  3.2.2  Ⅱ级(重大)适用于以下情况: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以下中毒(重伤);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突发燃气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交通运输和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3.2.3  Ⅲ级(较大)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2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槽车以及运输大量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车辆、燃气管道等引起燃气大量泄漏事件,严重危及安全。

  3.2.4  Ⅳ级(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

  2)造成2千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槽车以及运输大量液化石油气实瓶的车辆、燃气管道等引起燃气泄漏事件,构成爆炸、火灾、中毒等安全隐患。

  3.3  预警标识

  按照事故分级,设置4种颜色的预警标识。

  红色预警标识表示Ⅰ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橙色预警标识表示Ⅱ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黄色预警标识表示Ⅲ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蓝色黄色预警标识表示Ⅳ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3.4  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市燃气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区)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提供重大突发公共事故的预告信息,本地区有关涉及燃气安全的实际情况,在市级统一分析、监控下,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

  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加强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燃气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4.2  监测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预警信息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IV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市、区)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燃气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协调。

   4.4  应急准备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各燃气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5.2  预案启动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时,本预案、有关县(市、区)级预案及相关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发生一般Ⅳ级事件时,一般应启动县(市、区)级及相关企业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况启动。

  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相关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决定有关事项。

  5.3  报告制度

  5.3.1  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燃气企业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和“110”联运机制。有关企业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属于燃气突发事故,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的初步判断,立即报告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应急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初次报告可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制度。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告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3.2  报告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除先电话报告外,必须24小时内形成书面快报,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应急响应

  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做到:

  1、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2、做好警戒与疏散工作。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如发生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5、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理事故需要有关市、区部门支持配合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5.5  指挥协调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将事故现场图像资料传送至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和省住建厅。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布置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援保障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按照领导小组指示要求,分头开展应急工作。

  3、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省住建厅、省政府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技术人员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或需紧急征用的,由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6  现场应急救援

  1、现场应急救援中,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专业抢救、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后勤保障、预备机动组、市场监察组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由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组织人员及消防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船舶运送事故现场急需的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需要疏散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海事部门)落实运输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救援物资的供应由市发改局负责。

  7)市场监察组:由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事故后市场的总体监控。

  8)新闻报道组: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新闻单位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抢险救援的有关情况。

  9)预备机动组:由现场指挥部领导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现场指挥部领导调动使用。

  5.7  信息发布

  突发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布较大以上级别预警信息、及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预警发布的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一般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6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知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应急抢险结束后,按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深入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燃气事故原因,从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多方面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

  3、调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建议,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应急保障

  7.1  应急系统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单位必须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7.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

  2)专家咨询技术力量:专家咨询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应急管理、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业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7.3  装备保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8 监督和管理

  8.1  宣传与培训

  8.1.1  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用气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8.1.2  教育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燃气供气单位和公建工业用户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专业队伍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或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分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机构,细化职责,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设立专线电话,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8.4.2  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8.4.3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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