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提案第20220032号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28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提案第20220032号答复的函

民建清远市支部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共场所停车管理的建议》(第20220032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的建议

停车位施划工作需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出具意见后,再由城管部门施划。目前,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加强了对违法停车交通违法的管控力度。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巡逻管控。交警、巡警、派出所联动作战,采取车、步行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在市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市场周边及横街窄巷等,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对于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依法予以“拖车”处理。二是加大科技投入。针对部分重点路段、路口增设“违停抓拍”电子警察监控设备,依法对不按规定长时间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三是强化“软件”设施。结合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销,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四是积极回应投诉举报。对于清远市政府12345热线反映举报的违法停车问题,迅速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二、关于政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公共场所停车位建设的建议

根据《研究城市管理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102 号)的部署要求,“地下停车场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宜采用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由中标方投资建设,所建停车场的车位拥有独立产权,可以向社会公开出售、出租,通过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缓解周边群众停车难问题”“地面停车场的新建或立体化改造,由土地产权方或现有停车场经营管理方负责实施建设”,我局将根据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停车场建设工作。

三、关于新建小区必须规划一定量公共停车位的建议

根据《清远市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必须配建公共停车位,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向开发商提出配建公共停车位的建议。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和启发,欢迎继续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综合治理建言献策。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7日

(联系人:蓝永忠;联系电话:33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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