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征求《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2-22

关于征求《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清远实际,我局拟对《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1008室(邮编511500);

电子邮件:qyszjjszglk@126.com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763-3396063。

附件:《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14日

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包含清城区、清新区,下同)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余泥、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废油漆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调剂机制,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可以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或临时消纳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经费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对市区建筑垃圾实施管理,负责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对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协同住建部门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诚信责任。

第六条(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获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对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诚信责任。

交通运输、铁路、航道、水利、电力、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道路、铁路工程、航道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矿场等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辖区内国、省、县、乡道运输车辆的公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职责分工)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限制货车通行路段核发通行证,对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热线。

第十一条(考评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行业管理)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行业规范、行业诚信制度,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十三条(排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四条(资格申请与审核)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申请单位应当向城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筑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开挖、河道清淤等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三)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五)消纳处置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完整提交材料后,城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在受理后二十日内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证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第十六条(处置权限及处置证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底化;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冲洗车辆的污水未经净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至市政雨水、污水管网,禁止将净化处理前后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路面;沉淀设施的污泥、泥浆应定期清理;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五)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雨水天气及大风天气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污染路面和扬尘污染。

(六)未在城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车辆应禁止入场清运建筑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监控设备和监管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清远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保存1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的监管员。

第十九条(车辆出场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第二十条(居民建筑垃圾管理)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含商铺、仓库,下同)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卫用房等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48小时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村(居)委等部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48小时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输到属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站或临时堆放点。中转站或临时堆放点运营管理方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代履行并追究责任、追讨相关费用。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输资格管理) 本市通过行政许可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选择已取得许可的陆上运输单位。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由交通运输、航道等部门依法管理,海事部门依法对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安全进行监督。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成立后,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核准后方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个人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第二十二条(运输主体准入管理)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20辆以上大型“前四后八”四轴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且车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固定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停车场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场地进行硬化,安装监控设备,配备清洗设施设备,设置门卫,实行24小时值守。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健全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周全、详实、可行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保证有效执行;

(七)运输单位、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在本市市辖区登记注册上牌。

(八)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第二十三条(运输车辆准入管理) 市区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符合清远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清远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管、住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四条(运输资格期限与续期) 《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可在《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对《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续期。城管部门可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予以续期。

第二十五条(运输车辆登记与限货通行) 城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信息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在本市限制货车通行路段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货车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运输资格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第二十七条 (运输要求)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厢外侧、车轮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明确清运方案;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做到安全、有序、文明行驶,不得超限超载超速;

(五)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登记的消纳场所,进入消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

第二十八条(超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有责任督促、监督建筑垃圾装载员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按规定装载和运输。装载员和运输驾驶员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对方超载装载的要求。当一方提出超载装载运输时,另一方并立即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联合公安交警、建设管理等单位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水上运输管理) 经营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相关部门要求,设置围墙、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降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场地。水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跨区运输管理)  实行“一工地一审批”制度,跨区运输建筑垃圾由市城管部门审批,不跨区的由区城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场、消纳场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消纳场的建设用地,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可实行特许经营的方式。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做好消纳场所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纳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地的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管部门批准。申请单位应向城管部门提交消纳场符合用地规划、消防安全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有关要求的建设方案。

城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在二十日内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消纳)》,同时应当在建筑垃圾智能管理系统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规范由市城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环境影响由环境保护部门监管。

第三十三条(受纳范围规定)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在本市消纳;如需消纳,运输单位应当向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消纳。

第三十四条(消纳场退出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需要封场的,在停止受纳15日前,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消纳场停止受纳后,按照城管部门批复的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三十五条(禁止乱倾倒) 禁止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政府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进、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的,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制定消化、吸收和推广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七条(综合利用要求) 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垃圾。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八条(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资源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返退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推动使用) 本市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均应优先使用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市城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智能管理系统,加强对管理系统运行的统筹管理;区城管部门充分利用管理系统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监督、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航道、海事等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一)城管部门应当提供、录入、更新建筑垃圾排放、消纳场建设与管理、排放运输消纳处置许可、建设与运输单位管理等信息;

(二)国土、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录入、更新建设用地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的用地规划信息;

(三)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提供、录入、更新建筑垃圾需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许可、施工监理等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供、录入、更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

(五)公安交警应当提供、录入、更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禁货路段的货车通行证、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六)交通、航道、海事部门提供、录入、更新建筑垃圾水上运输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违法行为处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等信息均应通过建筑垃圾智能管理系统操作完成。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众参与) 市、区各级部门应加大建筑垃圾处置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查处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城管部门联合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

第七章  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政府责任) 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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