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6-12


  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鼓励和提高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的积极性,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局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涉及机构改革等事项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0〕23号)要求,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拟订了《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6月29日前反馈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qyszjjszgl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906室,邮编51150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登录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页http://www.gdqy.gov.cn,点互动交流--民意征集,主题请注明“关于《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印发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35号).doc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 0763-3396503)


  附件1:

  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和提高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的积极性,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统称认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参与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等的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并对认建认养认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辖区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等认建认养认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认管工作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坚持自愿原则。认养人可自愿向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成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人。

  第六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等,都可以认建认养认管。

  第七条  认建认养认管绿地要保持其完整性,原则上不能分割,边界要清晰。认养人可认建认养认管一块或多块绿地、一株或多株树木。对于绿地面积或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认养人合作共同认建认养认管一宗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树木按每株单位计算。

  第八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得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认养人不得转让或租赁认养认建认管的绿地树木,不得砍伐、买卖、迁移所认养认管的树木。

  第九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认养人向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绿地认养认管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约。在认养认管期限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管,认养认管期顺延;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可协商变更认养认管绿地,认养认管期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形式:

  (一)由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破坏绿地、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二)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代建设代养护代管理。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每年应向认养人提供当年绿地、树木建设养护管理情况,接受认养人的监督。

  (三)可以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认建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建成后交给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一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标准:

  (一)绿地认建应按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养认管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其计价执行《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规定,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定的养护管理级别、《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等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认管程序:

  (一)认养人选定绿地或树木后,到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落实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具体事项,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认养人以及捐赠私有树木用于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认建认养认管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二)对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或树木都可以竖立标志牌,标注认养人的概况。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设计及制作。认建绿地的竖立期为建成后三年,认养、认管绿地的竖立期为认养、认管期。

  (三)认建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认建绿地建设费用超过绿地工程造价50%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

  (四)认养人有权查询认建认养认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认养人的查询,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如实答复。

  (五)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时,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告知认养人并与之协商,分别作如下方式处理:对认建的绿地进行易地重新建设,并竖立认建标志牌;对已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被易地建设和种植后,由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重新组织认养认管,原认养认管人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在认建认养认管期间,认养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委托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须按协议约定支付建、养、管经费。

  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广告牌)、游乐设施、餐饮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认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认养人违反本办法,或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认管证书,另行安排认养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