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加强我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局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涉及机构改革等事项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0〕23号)要求,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清府办〔2010〕72号)进行修订,拟订了《清远市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7月3日前反馈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qyszjjszgl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清远市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906室,邮编51150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清远市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登录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页http://www.gdqy.gov.cn,点互动交流--民意征集,主题请注明“关于《清远市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清远市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2号).doc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 0763-33965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清远市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成区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建成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建成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建成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建成区城市绿线规划。建成区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依据。
第六条 建成区城市绿线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论证,并经过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方可调整。对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需报城市政府审批。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经居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所属单位通过,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报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批,按规定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报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验收。小区绿化验收,统一放在规划验收环节,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集体土地流转参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