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1-09

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的通知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

     《清远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3日


清远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管理,落实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防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清远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

  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标准

  (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指在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筑垃圾临时性贮存点。临时消纳场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及其他低洼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

  (二)临时消纳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等,如设置在废弃矿坑及其他低洼地点,应具有地基处理。

  (三)临时消纳场应采取有效的防(降)尘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或雨水收集池,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喷淋使用。

  (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如超过3米,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如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五)临时消纳场应合理设置进出口,进出口有车轮冲洗设施、计量设施和监控设备。

  (六)临时消纳场可根据预期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降)尘措施。

  (七)临时消纳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洒水及雾炮机等作业和降尘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八)临时消纳场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要求。

  (九)做好场区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应采用再生骨料等进行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

  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审批程序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国有资本等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申请人申请设立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审批程序,由申请人(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建设申请书;

  2.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产权证明、土地证、租赁合同等),土地管理责任书,地块规划平面图及四至证明,场所设置及分类处置方案相关材料;

  4.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意见;

  5.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区城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函请市城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现场勘察。

  经现场勘察,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符合设置基本条件的,辖区城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区城管部门审批符合设置规定的,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临时消纳场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处置核准的有效期为90天。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情况下,临时消纳场需要延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不符合延期要求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不在废弃的采矿坑等低洼地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临时消纳场建设单位必须和地块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设置期限到期时,建设单位须以合适方式将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场地平整,经区城管部门现场验收后,由地块提供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建设单位如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由地块提供单位负责清运。

  三、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管理规范

  (一)设置管理公示牌。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车辆进出口设置消纳管理公示牌,明确消纳场的建设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开放及清运时间、扬尘治理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的要求,临时消纳场内应明确分类标准、堆放要求和处置规范。建筑垃圾堆高超过3米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运作。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害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堆放,同时做好防尘、防渗、防污染等措施,杜绝污染周边环境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安全责任。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现场管理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场所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四)加强运输管理。在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车辆,必须符合《清远市区新型全密闭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功能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要求,取得《清远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

  (五)取缔违法消纳场所。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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