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和范围
实施主体为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范围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
二、告知承诺制施行时间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三、承诺方式
我局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社会统一发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认定依据、申请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样本。申请人在申办时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办事指南的申请材料备注中已标明“若实施告知承诺制免提交”,若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则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或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获取告知承诺书,自愿填写告知承诺书。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