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申报、延续、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促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事项制定本通知。
一、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备设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企业要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三)主要燃气设施最新的定期检验合格凭证(含压力管线、储罐、储气井、安全阀、压力表、装卸软管、高压软管、防雷接地、电子秤、加气机、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四)企业气源来源情况(气源的采购合同或采购意向书复印件)及燃气质量检验报告;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评估结论);
(六)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九)企业出具的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燃气、石油、化工专业)名单、职称证书复印件、职务聘书和聘用合同;
(十)燃气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提供操作人员名单,全员持证);
(十一)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商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十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主供气门站)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要求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或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主供气门站)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六)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估结论)。如有新增燃气设施的,按照本方案前述二(六)项所列事项执行;
(七)主要燃气设施最新的定期检验合格凭证(含压力管线、储罐、储气井、安全阀、压力表、装卸软管、高压软管、防雷接地、电子秤、加气机、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八)本方案前述二(十)项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验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注:提交的资料中有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本项第(一)~(九)小项的纸质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一)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1.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燃气接收站、储存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的名称改变的;
4.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5.经批准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二)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文件);
2. 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改变的,需提供变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或聘任合同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需提供:
(1)主要燃气设施最新的定期检验合格凭证(含压力管线、储罐、储气井、安全阀、压力表、装卸软管、高压软管、防雷接地、电子秤、加气机、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2)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命文件或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及主供气门站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5. 涉及撤销燃气设施的,应提供燃气设施批准撤销资料。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经批准的,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标注说明。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及延续办理程序
(一)燃气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送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的齐备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三)燃气企业持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申报资料到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服务窗口申报;
(四)服务窗口受理后,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