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清远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作了全面统计和认真分析,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行政执法数据分析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21宗,予以许可19宗,不予许可数量2宗。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21宗,予以许可19宗,不予许可数量2宗;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0宗。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7宗,罚没金额48.1万元。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0宗,征收总金额0元。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0 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 宗。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总数为0宗。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52次。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52次;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0次。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
4.2021年11月推行“清远粤执法”平台,我局在平台上办理案件为4宗,均为行政检查。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
(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确保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21年,在广东省公示平台公示了全部行政执法信息78宗,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案件共7宗;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及执法流程图,并及时通过广东省执法公平台对外公开公示。
(二)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并坚决做到:一是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佩戴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二是在日常检查、现场勘验或者询问等调查取证活动中,注重对全过程进行文字、拍照、音像等记录;三是严格立案、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作出告知和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并统一运用规范文书范本进行记录,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四是严格记录归档。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的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一是我局设置执法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配置2名法制审核人员;二是2021年设立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三是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修订)》,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一般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提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申请;四是强化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案审制度以来,我局共组织召开了7次案审会,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五是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责任,承担案审会主任职责,主持重大执法决定案件。
三、行政执法情况分析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合法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率达100%,不存在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情况,同时也不存在委托执法,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权限合法
经对照检查,我局没有超越法定职权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纠正错误执法行为的情况存在。
(三)适用执法依据合法
在适用执法依据方面,我局不存在无事实依据作出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引用、没有引用实体法律依据的错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引用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我局严格按照以下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并完善案卷材料:⑴案件立案登记表;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⑶调查询问笔录;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⑸案审会记录;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⑺陈述和申辩笔录;⑻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⑼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⑽听证笔录;⑾听证意见书;⑿行政处罚决定书;⒀送达回证;⒁结案报告。严格做到一案一卷。
(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认真组织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层级等行为,也不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况;执法活动做到实体、权限、内容、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适当,执法文书规范,案卷整理归档完整准确;同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及罚缴分离制度。
四、存在问题
(一)执法人员工作不够细致严谨,个别案卷卷宗还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释法说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有些案件没有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五、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将“三项制度”作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办法,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将执法业务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素质提升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执法业务,推动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和严格执法的意识深入人心;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法监督,完善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对全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的督促检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完善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对消极执法、缺管缺位等懒政行为以及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情况,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平、公正和透明。
专此报告附件:行政执法实施情况相关统计表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11日
(联系人:孙巧玲,电话:139266699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可 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二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 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 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 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 执行的数量。
3.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 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
2.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六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 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为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 过程性行为、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