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0

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毁损燃气设施】清远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施工毁损燃气设施。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接到清远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话,称该小区正门口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时,用挖机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2.50.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燃气经营管理】清远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给某燃气黑点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1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属地派出所、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某镇某村内一处燃气黑点,现场存放有50KG燃气瓶24个、15KG燃气瓶6个、5KG燃气瓶1个,均印有清远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的标识。经调查核实,该燃气黑点和清远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均承认涉案气瓶由该燃气公司提供,该燃气公司涉嫌存在“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清远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50.4“提供燃气五千立方米以下,或五十瓶以下的,属情节轻微,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建筑垃圾运输】清远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3日,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清新区某工地装载建筑垃圾后运至某街道辖区进行倾倒。经核实,清远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清新区某改造项目,在司机李某及其驾驶车辆权属人均不具备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改造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李某进行运输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体积约6立方米。

  处理依据及结果:清远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208.22.2“处置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属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对清远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城市绿化树木损坏】某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砍伐佛冈县某住宅小区的城市绿化树木。

  基本案情:2023年5月4日,清远市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佛冈县某住宅小区时,发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砍伐了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树木“凤凰木”共10棵,经核实,该物业公司砍伐绿化树木前未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处理依据及结果:该物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清远市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整(¥9585.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案例五

  【违法建设治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临时建筑物在批准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日,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楼房涉嫌存在违法建设。经核实,涉案楼房北面以及楼顶(西面梯形部分)的建筑物均未取得合法的报建手续,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涉案楼房南面建筑物为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其中北面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08平方米,楼顶(西面梯形部分)建筑物建筑面积约44.37平方米,南面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25.81平方米。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北面、楼顶(西面梯形部分)及南面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伍佰捌拾伍元伍角三分(¥98585.53)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9月15日,复议机关认定涉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决定维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维持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2023年8月29日,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由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拆除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三十五号区 107国道南 348 号 B 座楼房北面 208 平方米的建筑物、楼顶(西面梯形部分)44.37 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南面225.81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物;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伍佰捌拾伍元伍角三分(¥98585.53)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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