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第一期)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4-01

2025年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第一期)


  案例一 【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中医院时,发现院内存在树木被修剪的现象。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0日在清远市中医院内修剪树木,共修剪树木2株,为大叶榕1株和芒果树1株。根据《清远市城市树木修剪技术指引(试行)》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出具的《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其中1株为回缩修剪(编号1大叶榕,胸径丛生),1株为去除树冠(编号2芒果树,胸径30cm,单轴分枝型树木,截除侧枝超过2/3)。涉嫌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5月9日对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一案进行受理登记。

  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于2024年6月20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如下证据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承认于2024年3月10日开始在清远市中医院修剪树木,但修剪前并未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提供的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共修剪树木2株,其中编号1为胸径丛生的大叶榕,属于回缩修剪;编号2为胸径30CM的芒果树,单轴分枝型树木,截除侧枝超过2/3,属于去除树冠。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1株树木树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提供的《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修剪树木现状确认表》等证据材料,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签收上述文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8月15日,清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清城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处理结果: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1株树木树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到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2024年8月15日,清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某园林绿化(清远市)有限公司缴清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完结。

  案例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条理清晰,在城市绿化范围内修剪树木,需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同时按照修剪规范进行修剪。该案件当事人对环境保护方面法治意识薄弱,未经审批擅自修剪树木,导致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修剪,破坏城市绿化,违反法律规定,广大市民群众要增强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遵守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对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充分认识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体现出城市管理执法的分级处置,采用“处罚+整改+教育”的柔性执法方式,体现城市管理温度。

  相关法律条文:《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案例二 【唐某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2日,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连州市住建局”)接到投诉,称连州市顺盈·云溪尚悦小区5栋902室存在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情况。经现场核查,唐某在该房屋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为提升施工便利性,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户内燃气管道关键设施部件,当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唐某立即整改,将被拆除的燃气装置重新安装。

  但唐某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导致燃气泄漏。连州市住建局立即会同连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急抢修队伍对泄漏点实施专业封堵,并开展安全检测,成功避免可能引发的爆炸、中毒等重大次生灾害,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49.4,唐某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档次。连州市住建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案例评析:该案件对广大市民朋友发出了警醒。对房屋进行装修作业,已成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切不可为了施工的便利性就擅自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擅自拆除、改装户内燃气设施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件中,连州市住建局与燃气公司快速联动,及时封堵泄漏点并开展安全检测,有效避免了次生灾害,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的协同效能。

  为切实保障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燃气领域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绝不放松。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参与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障生命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杜某违规向下水道倾倒粪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6日,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新区城管局”)收到区水利局《关于协助处理粪污直排入河的函》,清新区城管局立即安排辖区大队进行核查处理。经排查,发现车牌为粤R96XXX的吸粪作业车在2024年12月14日经过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半山豪庭A4北面道路将粪水排放到市政雨水井。

  该行为涉嫌违反《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清新区城管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20日,驾驶吸粪作业车(粤R96XXX)的司机杜某到清新区城管局配合调查,供述其在2024年12月14日驾驶作业车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半山豪庭A4北面道路将车上运载的粪渣倾倒至市政雨水井的事实,其倾倒的粪渣体积约4立方米。

  经调查认定,杜某倾倒粪渣至市政雨水井的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规定,清新区城管局于2024年12月20日责令杜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杜某于当日完成整改。2024年12月27日,清新区城管局对杜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因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清新区城管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责令杜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7日,对杜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清新区城管局针对杜某违法倾倒粪渣行为,彰显行政执法的法治内核,体现了“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坚守合法性原则,又体现合理性裁量,精准适用《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过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实现“惩教结合”的治理目标。

  该案件中当事人违法倾倒粪渣的行为,影响到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清新区城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既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又警醒个人和单位任何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条文:《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粪池所属物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化粪池,防止渗漏、溢出。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的地方处置,严禁向下水道倾倒。

  违反规定,向下水道倾倒粪渣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或者不及时疏通、清除的,当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投诉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通、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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