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5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执法监督科反映。

特此通知。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日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因行政行为而参与的行政诉讼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执法监督科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科室具体承办的,执法监督科予以协助。

第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确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并做好协同配合工作,不能只委派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并保证本单位年度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九条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局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三日内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做出履行或者处理的决定;

(三)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由办公室接收存档。

第十一条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十二条  收到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科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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