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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1-28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8日


清远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应立足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垃圾自我消纳处置能力建设,集约使用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通过坚持市域统筹,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共享,提高全市建筑垃圾统筹处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采用堆放贮存、平整回填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按照“资源共享、应急互帮”的原则,以互利、互助、互保为主,建立全市范围的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管理工作机制。

  (一)明确跨域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消纳,结合县(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以及区域交通等实际需求情况,也可跨行政区域联动,由建筑垃圾移出地和接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双方协商确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二)明确处理费用

  建筑垃圾应急处理费用根据“谁排放谁补偿,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价格机制协商明确。

  (三)明确监管职责

  清远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的,移出地主管部门应当与接收地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建立两地建筑垃圾平衡处置协调监管机制,并由移出地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接收地主管部门办理排放、运输和处置等相关核准手续。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由移出地主管部门负责将跨区域处置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排放地,接收地主管部门负责将消纳场、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录入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相关平台并落实全过程监管。

  三、工作流程

  (一)处置申请

  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消纳,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情况,当产生量超出本辖区处置能力,确需跨区域处置的,可申请跨区域处置。移出地排放单位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核准申请(见附件1),由移出地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相关核准手续,并与接收地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经接收地主管部门同意后,完成跨行政区域处置核准(见附件1),方可进行跨区域运输处置。

  (二)处置报备

  建筑垃圾移出地和接收地主管部门在完成跨区域处置核准后,均应向清远市主管部门报送核准材料副本,每月上报处置事项统计表(参见附件2)。

  (三)运输管理

  运输单位及车辆须取得排放地或接收地一方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向另一方主管部门报备。按照“一宗一案一报”的要求,排放和接收两地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监督运输企业每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垃圾一宗(排放证)须制定一个运输方案,并向双方主管部门报备。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进行利用处置,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移出地与接收地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公安、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跨区域处置全流程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跨区域处置管理要求,抓紧落实联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跨行政区域处置核准申请、跨行政区域运输等关键信息。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运用行政和市场双重机制进行设施共享,降低运行成本。

  (三)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建筑垃圾偷倒违法查处协作机制。


附件1

清远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平衡处置申请表

一、排放信息

排放单位

排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排放项目名称

排放项目地址

排放建筑垃圾类别

□工程渣土

排放建筑垃圾

数量

     万立方米

排放地主管部门

排放地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运输车辆(船舶)信息(车牌号、船号)

水运中转场(码头或港口)信息

运输路线及时间等要求

排放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我单位 (排放项目) 按照此表格的内容,向 (城市名称+消纳场所)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总量为    万立方米。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等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管理办法》开展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

二、消纳信息

水运中转场(码头或港口)信息

消纳场所名称

消纳场所地址

消纳场所经营单位

消纳场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同意接收的建筑垃圾类别

□工程渣土

设计容量(或水运中转设施设计运力)

    万立方米(或万立方米/年)

剩余容量(或水运中转设施剩余运力)

         万立方米(或万立方米/年)

本次拟接收建筑垃圾数量

   万立方米

接收合同

或协议

□有  □无

接收时间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接收地主管部门

接收地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消纳场所运营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同意按照此表格的内容接收 (城市名称+排放项目) 的建筑垃圾,总量为    万立方米。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等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管理办法》开展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

三、主管部门登记信息

接收地主管部门(签章):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确认我市 (消纳场所) 按照此表格的内容,接收 (城市名称+排放项目) 的建筑垃圾,总量为    万立方米。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等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管理办法》开展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

排放地主管部门(签章):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确认我市 (排放单位+排放项目) 按照此表格的内容,向 (城市名称+消纳场所) 排放建筑垃圾,总量为    万立方米。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等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管理办法》开展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


附件2

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许可编号

许可时间(起、止)

许可范围(域内、域外)

处置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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