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林业局

关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05


关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解读(图解)


关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解读.jpg

  


关于《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解读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食用者最高可处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0倍罚款。

  一、保护范围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每年11月为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广东省爱鸟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

  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应当记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来源、用途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补偿。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系统危害。

  三、人工繁育管理

  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四、禁止非法猎捕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五、禁止非法交易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交易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发现非法交易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有关部门。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六、禁止非法食用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使用禁止食用的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推介、点餐、配送或者其他服务。

  七、执法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协作,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行为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食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对食用者进行处罚;对组织食用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信息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