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0105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农业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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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清农农函〔2020259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

会议2020105建议答复


邝庆刚代表:

         您提出的《加强整治电鱼等非法捕捞现象维护生态平衡》(第2020105号)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建设性建议和指导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惩处非法捕捞行为情况

    毋庸讳言,一直以来,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也由于从事“电鱼”等非法捕鱼活动的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导致非法捕渔的情况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牵头并组织市公安、市场监管及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阳山等县(市、区)渔政主管部门,每年均开展北江水域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以及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2017年以来,我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实施“两法衔接”,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近年来,“电鱼”案件大幅减少。今年上半年,我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亮剑2020”珠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全市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283次,参与执法行动车辆319车次,执法船艇285艘次,执法人员2272人次;全市共查处非法捕鱼案件89宗;查获电鱼船9艘,没收违法捕捞鱼获物137.5公斤,取缔违禁渔具数量1648张次,收缴电捕鱼器具58(其中收缴蓄电池13块,电鱼机8台,电线95),行政处罚案件9宗,行政处罚9人,移送司法案件46宗,移送司法60人,追究刑责23人。有关县(市、区)均实现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两法衔接”案件“零的突破”。对进一步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二、北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情况

    (一)为确保江河增殖放流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开展,我市多年来持续采取多方保障措施,强化渔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市政府先后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知》《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的通告》《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等文件,明确禁渔区范围,并在禁渔区内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其他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从而有效保护了北江水域渔业资源二是在全市各主要媒体刊播相关的宣传和报道,做到报刊有文、电视有影、电台有声、网络有信息三是在渔港、渔村、重点渔业水域堤岸、渔业基地等范围设立了永久性的宣传标语。

    (二)开展珠江禁渔工作。2020年我市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做好清远市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渔期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主要包括我市管辖的所有与珠江流域的珠江水系(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相连相通的江、河、湖、溪、涌、渠、库和水闸上下游河网等自然水域均纳入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增殖与修复情况

    (一)开展江河增殖放流活动。我市为确保江河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化、常态化与社会化,每年均采用政府主办、部门承办、社会参与的方式开展江河增殖放流活动。自2006年以来,市政府每年均印发社会参与江河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以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落实协调领导小组,规范相关做法,明确具体责任,号召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投放江河的鱼苗数量逐年增加2020年全市共投放鱼苗品种10多个,数量逾1800万尾。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结合江河增殖活动在公园热闹的地点进行派发江河增殖放流宣传资料,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水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让市民了解江河增殖放流的意义和作用。

    (三)鼓励渔民转产转业。为实现北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市积极鼓励和引导渔民转业转产,退出捕捞生产。根据《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渔民自愿申请减船的原则,我市统筹安排资金1073万元,减少捕捞渔船174同时,利用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的省级切块资金加强渔民技术培训,拓宽再就业渠道,推动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为我市渔业转型升级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码头、渔村、渔港、禁渔区等区域设置禁渔宣传标语,在各主要媒体刊播相关的宣传和报道 ,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

    (二)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渔政与110一级联动机制,及时受理、出警、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违法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严厉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0825


(联系人:莫秀文,联系电话:1360294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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