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0〕352号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示范创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申报材料
(一)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
(二)县级认定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四)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农业等部门培训等佐证材料);
(五)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六)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发票);
(七)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八)农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纸质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经乡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由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附件3),以纸质的形式连同请示文件(一式2份)一并报我局。
(三)市级评审。由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依照认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推荐等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把申报纸质材料报至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qyncgg@126.com。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
2.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6日
(联系人:黄宇鹏,联系电话:3380229,13927611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