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2021〕21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粤农农〔2020〕387号)要求,我局结合各地近年来试点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反映。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3日
(联系人:吴朝文,电话:3362472、18676329892)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粤农农〔2020〕387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广东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财政直补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粤农〔2017〕8号)相关规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和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治、科学防控”的方针,保障全市畜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机制,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推行强免疫苗流通市场化,建立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实施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的强制免疫新模式,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三、实施范围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21年我省进一步推进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财政直补工作。我市以县级为单位开展试点,其中每个县(市、区)试点单位数量不少于20个(辖区不足20个场点的全部实施),并且做到畜禽种类全覆盖(具体试点单位明细见附件1-1),第三方服务主体试点单位1个由清城区负责。规模养殖场户标准见附件1-2。
从2022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先打后补”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实施前准备阶段。2021年2-5月底,各县(市、区)组织完成规模养殖场户、第三方服务机构摸底调查和认定,做好宣传培训发动等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试点的规模养殖场户和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名单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正式实施阶段。2021年6月1日起,列入试点范围的规模养殖场户,不再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需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免疫。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养殖场户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各地须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先打后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五、具体措施
强制免疫补贴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是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情况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对各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的重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积极落实人财物综合保障措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政策措施配套。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允许疫苗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营企业面向养殖场户销售强免疫苗,加快培育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免疫苗产销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放开强免疫苗经营,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等相关措施,允许本次开展试点的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及受委托的经营企业购买强免疫苗产品,确保“先打后补”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手段支撑。省级将依托现有的畜牧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实现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全省联网、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各县(市、区)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购买疫苗的凭证、产地检疫证、免疫抗体检测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各县(市、区)应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以此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三)强化效果监测评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县(市、区)要组织制定全市及各县(市、区)的抽检监测方案,加强养殖环节强免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并逐级定期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汇总上报总体抗体水平。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或免疫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同时不予发放补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培育工作,结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农〔2018〕113号)等文件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兽医服务的活力,培育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内容,扩展兽医服务工作领域,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兽医服务全范围、全领域覆盖。可由执业兽医、乡村动物疫病防治员或兽医从业人员、大型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机构、动物疫苗生产经营机构、科研院所等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开展免疫注射、监测评价、疫病诊断、风险评估等服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先打后补”相关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推荐工作。
(五)强化免疫主体责任。各地要大力推动、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要诚信守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账、免疫记录,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规模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强化招标疫苗质量监管,谁招标谁负责,出了问题要追责。加强畜牧兽医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疫苗招标、使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补的强制免疫病种、价格及核算。
1.直补的强免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根据国家和本省防疫形势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2.直补价格核定。强制免疫疫苗补贴单价,当年省级政府有招标或集中采购的,按中标价或集中采购均价计算。非省级政府招标或集中采购的,按农业农村部测算价计算,或抽样调查等方式确定价格。
3.直补资金的核算。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种畜禽以仔畜、雏禽的出栏检疫数量折算;奶畜数量以自报数及相关佐证材料确认。结合不同畜禽年免疫次数、剂量、疫苗价格计算得出补助金额。具体核算方式详见附件2。
(二)直补资金的申报流程。以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为申报单位进行。相关主体在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在线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上传产地检疫证明、购苗发票(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直补金额)、抗体监测评价报告(限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等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并签署广东省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直补承诺书(附件3)。相关信息平台没有建成之前,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填报《广东省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附件4、5),并按申请表备注要求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直补资金。
(三)直补资金的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申报的材料,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报告(官方抽查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当年不予补助)、养殖档案和产地检疫凭证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填报《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汇总表》(详见附件6),向社会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发。
(四)直补资金的发放。直补资金每年集中发放1次,于次年2月份发放(防疫资金可跨年度使用)。当前,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部门下发到各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配套资金经涉农资金统筹后,以“任务清单+大专项”形式直接下发至县级财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年度直补资金使用需求进行申请。
(五)建立直补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规范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疫苗直补经费管理,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骗取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及倒买倒卖疫苗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地要在市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和指导下规范直补资金的发放使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直补资金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建立举报制度。
七、部门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制定改革方案以及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组织实施与协调,协调市财政局及时调整相关经费的支出方式,以及协调推进其他相关重大事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效果评价、监督指导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等。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经费的落实,改革政策的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材料审核与资金发放以及有关数据的上报等,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完成疫苗免疫效果综合评价等工作,指导疫苗使用,提升服务水平。
本方案试行期为2021年度。
附件:1.规模养殖场户标准
2.广东省强制免疫直补金额核算方法
3.广东省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直补承诺书(样式)
4.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畜)
5.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禽)
6.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汇总表
附件1-1
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试点数量明细表
单位(个)
附件1-2
规模养殖场户划定标准
1.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2.肉鸡年出栏20000只以上;
3.蛋鸡存栏2000以上;
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出栏20000只以上;
8.肉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
9.肉鸽年出栏50000只以上;
10.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广东省强制免疫直补金额核算方法
一、直补家畜数量的核定
(一)商品畜禽数量的核定
以养殖场户出栏商品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牛饲养周期长,乘系数2.0)。
(二)种畜直补数量的核定
按照养殖场户仔畜、雏禽的出栏检疫数量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其他根据动物年繁殖量确定折算系数)。
(三)奶畜(蛋禽)直补数量的核定
奶畜(蛋禽)以自报数及相关佐证材料确认。
二、畜禽疫苗补贴数量的核定
核定公式为:某种疫苗补贴数量=(商品畜禽产地检疫数和/或种畜禽存栏数量)×畜禽每次免疫剂量×免疫次数。其中畜禽每次免疫剂量和免疫次数具体见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种鸡、蛋鸡、蛋鸭:按存栏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免疫剂量0.5mL/只/次。
商品肉鸡、鸽子:按出栏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免疫剂量0.5mL/只/次。
鸭、鹅:按出栏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每次免疫剂量1.0mL/只/次。
(二)口蹄疫
猪:种猪按存栏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商品肉猪按出栏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疫苗可选择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或猪O型合成肽疫苗。使用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按每次免疫剂量2.0mL/只测算;使用猪O型合成肽疫苗,按每次免疫剂量1.0mL/只测算。
肉牛:按出栏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使用O型-A口蹄疫疫苗,每次免疫剂量2.0mL/头。
奶牛:按存栏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使用O型-A口蹄疫疫苗,每次的免疫剂量2.0mL/头。
羊:按出栏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使用O型-A型口蹄疫疫苗,每次免疫剂量1.0mL/只。
(三)小反刍兽疫
按羊出栏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使用小反刍兽疫疫苗,每次免疫剂量1.0头份/只。
三、直补资金金额的核算
核定公式为:直补资金金额=某种畜禽数量×疫苗补贴数量×该种疫苗单价。
附件3
广东省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
(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抗体评估、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三、本场所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全部为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按要求配备运转情况良好的疫苗保存、储藏设备,疫苗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建立单独的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记录,且记录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骗取疫苗补贴的行为。
四、主动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效果评估,及时做好补免。一旦发现畜禽异常死亡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自觉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畜禽免疫抗体抽检工作,如免疫抗体抽检不达标,除按要求自觉加强补免达标外,下一年不能享受强制免疫财政直补,且不申领政府招标强制免疫疫苗。
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因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本场(人)愿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处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承诺书由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畜)
备注:
1.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以下资料:①产地检疫证明;②购买疫苗的发票或相关凭证,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直补金额;③规模养殖场提供畜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可以是委托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的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抽检报告,检测报告每半年1份,每年需提供2份检测报告;每次检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④签署广东省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直补承诺书。
2.表中的幼畜:是指还未实施口蹄疫疫苗或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的幼畜等,分别指猪苗、犊牛、羊羔;表中的仔畜:是指已免疫了口蹄疫疫苗或小反刍兽疫疫苗的仔畜等;表中的肉畜:是指肉猪、肉牛、肉羊等。
附件5
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禽)
备注:
1.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以下资料:①产地检疫证明;②购买疫苗的发票或相关凭证,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直补金额;③规模养殖场提供畜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可以是委托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的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抽检报告,检测报告每半年1份,每年需提供2份检测报告;每次检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④签署广东省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直补承诺书。
2.表中的禽苗:是指还未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的禽苗。
附件6
广东省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
县(市、区)名: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