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1〕79号
转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公安厅
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现将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百日攻坚”(第三轮)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1〕7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的查处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常态化。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实现拖拉机违法信息、登记注册信息、达到报废年限和公告注销的“变拖”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共享。将农机道路安全纳入到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乡镇交通服务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和专职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范畴,推进“乡村农机两员”与“警保两站两员”有机结合。同时,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上路拖拉机纳入日常执勤执法工作范围。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变拖”的清零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和三年以上(含三年)未检验的“变拖”,要及时予以公告注销,要按照清远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变拖”治理工作的要求,确保我市2022年底前完成“变拖”全部清零。
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安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16号)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公安局
2021年3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