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36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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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次会议第1636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统战部:

   我局对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支持华侨农场归侨对住房原址折旧建新改造的建议》第1636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华侨农场转制后享受美丽乡村建设政策问题

    据了解,英德华侨茶场、英红华侨茶场黄陂华侨茶场已先后改为建制或与周边乡镇合并,成立了镇一级党委、政府或社区组织。目前,除黄陂华侨茶场较少形成类似农村的村庄外,英德华侨茶场、英红华侨茶场形成了类似农村的村庄。其中:黄陂华侨茶场“改制”设置了黄华社区;英德华侨茶场现已“改制”设置“英华社区”,主要村落为原“并场村”(实为原地方的农村,当年为规范管理,并入农场管理),共设7个村庄,每村户籍人口在40193户之间,村落完整。英红华侨茶场“改制”后的设置并入到红光、红卫、红旗、红桥四个侨民社区。除红旗、红桥两个社区有22个组列入广清特别合作区、英红园等两个工业区红线范围,侨民安置到镇集区以外,实际形成类似农村的村庄25个,其中红光6个 (其中1个村庄5户侨民21户当地农户混居)、红卫10个、红旗4个、红桥5个。村庄户籍人口在26145户之间,村落完整

    上述华侨农(茶)场转制后村民创建美丽乡村较为强烈意愿2019年、2020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将侨场的转制村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要求从政策上享受同等资金的帮扶。由于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已明确以行政村为基础,以自然村(指依据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纳入规划建设的自然村)为单元,而华侨场转制后基本上属于居委会或社区管理,不属于行政村管理范筹,因此不能纳入《广东省美丽乡村建设系统管理平台》。

   就涉农社区是否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范畴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在20201015日召开的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信息平台操作视频培训会上,提出了20户以上涉农社区村庄可录入《广东省美丽乡村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我市于202011月份已将3个华侨茶场中实际形成自然村落的社区涉农村庄了录入省美丽乡村建设信息系统,并得到省的审核确认。目前《系统平台》显示:黄陂华侨茶场的黄华社区;英德华侨茶场已纳入系统的有东华镇英华社区的二分场、三分场、四分场;英红镇红光社区的红光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红卫社区的红卫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红桥社区的九组。上述纳入系统的涉农社区村庄将同步享受《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行动方案》和《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等政策和省级涉农整治资金支持,省级涉农整治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给各县(市、区)统筹使用,可以用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另,清远华侨农场转制后并入清城区飞来峡镇的清华和龙埗居委会,其中清华居委会共有6个自然村,成功创建美丽乡村“整洁村”5个;龙埗居委会共有18个自然村,成功创建美丽乡村“整洁村”13个。

    二、关于华侨农场转制后宅基地的政策问题

《土地管理法》授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华侨农场转制后归地方政府管辖,但华侨农场的土地性质一直未改变,仍然是国有土地;居民社区也多按照城市社区而非农村社区来管理。黄道文代表建议里涉及用地是国有土地,不是农村宅基地,问题根源在于华侨农场体制改革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由于华侨茶场居民社区多按照城市社区模式管理,土地非农村集体所有,故农业农村部门无法将华侨农场视同农村来统筹规划发展。国有土地用地问题方面建议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专业意见。

三、有关建议

1.对于华侨农场体制改革遗留的问题,建议从省级层面进一步研究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机制改革,提供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华侨农场居民身份、土地性质和权属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彻底解决华侨农场“城不城、乡不乡、农不农、工不工”的“四不像”问题,使当地党委政府能够全面统筹华侨农场发展,也使华侨农场居民不再面对身份不明的尴尬。

2.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已将华侨农场内实施农村社区管理的涉农村庄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农房管控范畴,统筹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建议省级部门下达涉农整治资金时,适当倾斜资金支持华侨农场改制后的涉农村庄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改善华侨农场居民生活环境,使华侨农场居民共享乡村振兴发展成果。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57


(联系人:黄志恒,336483513302350989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636号,会办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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