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示范创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属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已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登记并录入的。
二、申报材料
1.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
2.县级认定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4.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农业等部门培训等佐证材料);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6.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发票);
7.2021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农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
9.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1.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以上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纸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2.审核推荐。经乡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家庭农场和农场主信用情况,上报县级农业农村局。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农产品追溯平台核实生产主体检测情况,分别在《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县(市、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附件3),以纸质的形式连同请示文件(一式2份)一并报我局。
3.市级评审。由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依照认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推荐等工作,并于11月25日前把申报纸质材料报至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
2.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县(市、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6日
(联系人:赵荣泽,联系电话:338044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