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88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27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8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凡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于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负责,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二)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民政厅公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城乡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三)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各地民政部门依托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系统统筹利用广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省级数据和本地数据,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的常态化监测,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有关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监测)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比对,及时将预警信息反馈基层核实。动员组织镇村干部、驻镇帮镇扶村干部、乡村网格员等深入群众家中走访,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主动救助合力。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供政策知晓率,引导困难群众通过乡镇(街道)“一门受理”服务窗口或粤省事小程序等方式,帮助其自主申报办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开展)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专项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民政部门要落实好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保”按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落实临时救助办法,完善临时救助标准,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推行“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作用。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八)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完善数据采集。完善社会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并及时录入,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充分对接省级核对平台,逐步推进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信息查询;依托省核对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完善,不断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质量,促进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九)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异。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严格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推进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要结合社会工作服务站事务性和服务性岗位职责要求,在村(居)合理布局社会工作服务点,配齐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