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农〔2023〕33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3〕62号),结合市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复,现将资金下达给你们,此项资金收入请列 2023 年度“1100231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 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21305 巩固脱 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清财农〔2023〕33 号 清远市财政局文件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 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 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施。此外要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下达此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 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清远市2023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安排及绩效表.xls
清远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