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送达审计方式下的审计行为,保证送达审计工作质量,合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参照《广东省审计厅送达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我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我局实施审计(包括专项审计调查,下同)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局业务科室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我局工作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方式,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第四条 实施送达审计,应与现场审计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当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测试;
(二)资产的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现场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就地调查核实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就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已确定送达审计的审计项目,其情况发生变化不宜再采用送达审计的,将情况说明报送各业务科室分管局领导批准,实行就地审计方式。
第六条 实施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确定联系人员和联系时间、地点、方式。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可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与被审计单位联系,作进一步落实了解。
第七条 审计资料送达时,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履行交接手续,编制审计资料提交清单(附件1);审计资料属分次提供的,审计资料交接手续分次办理。
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应各派两名人员(经办人、证明人各一名)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双方经办人应谨慎填写审计资料提交清单载明的各个要素,详细登记审计资料的种类、名称、数量。审计资料提交清单应取得双方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确认。审计提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加强对送达审计接收资料的保密工作。审计组接收送达资料后,应按局送达审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对审计资料进行管理。指定一名审计人员负责审计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审计资料,保持送审资料原状,不得随意折叠、涂抹、标记、修改、更换。
第十条 除相关审计资料必须提请有关部门作鉴定外,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带离指定的审计地点或场所;不得将审计资料以出借、摘录、复印、拍照等形式向与该审计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暂时取回已提供的审计资料的,需出具送审资料回调单(附件2),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办理回调手续。到期归还时,审计组凭回调单核对资料数量和原貌,无误后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回调单。
第十二条 对不再使用的审计资料,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时办理审计资料退还手续,并编制审计资料退还清单(附件3);审计资料属分次退还的,退还手续分次办理。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阶段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审计资料退还被审计单位。
审计资料退还手续按照审计资料提交手续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不要求退还的审计资料,应编制审计资料留存清单(附件4),并妥善保存。
审计资料留存手续按照审计资料提交手续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疏忽或自身原因,造成审计资料丢失、毁损、失密、泄密,或违反规定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将报送审计资料通知单、审计资料提交清单、审计资料退还清单、审计资料留存清单和其他审计资料管理记录及时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办公室做好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资料提交清单(一式两份,各存一份)
2.送审资料回调单(一式一份)
3.审计资料退还清单(一式两份,各存一份)
4.审计资料留存清单(一式两份,各存一份)
附件1
一式两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被审计单位存) 单号:
审计资料提交清单
时间: 年 月 日
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
经办人: 证明人: 经办人: 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2
单号:
送审资料回调单
回调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天
归还时间: 年 月 日
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
经办人: 证明人: 经办人: 证明人:
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
经办人: 证明人: 经办人: 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被审计单位回调审计资料时提交审计组;回调期满归还审计资料时,从审计组退回。
附件3
一式两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被审计单位存) 单号:
审计资料退还清单
时间: 年 月 日
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
经办人: 证明人: 经办人: 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一式两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被审计单位存) 单号:
审计资料留存清单
时间: 年 月 日
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
经办人: 证明人: 经办人: 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