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审计局党组询问和质询制度

来源:市审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31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发扬民主,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全面推动清远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询问是指本局干部对局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局党组、有关科(室)进行了解、过问,并要求说明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质询是指询问人对有关询问说明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或答复的行为。

第三条 派驻局纪检组是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机关,负责对书面询问和质询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并对询问或质询的内容进行审查,由派驻局纪检组组长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要注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询问人、质询人;对符合规定的应进行受理登记,提出办理意见和期限,及时转交被询问或质询对象。

第四条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当在询问或质询提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询问人、质询人。

第五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对口头提出的询问,被询问对象可以口头说明;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被询问对象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对询问、质询作出的书面说明或书面解释、答复,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印制一式两份,一份由被询问、质询受理机关备案,另一份交回复询问人或质询人签收。

第七条 被询问对象应当自接到询问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完毕;被质询对象应当自接到质询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询问或质询涉及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的,经受理机关同意,询问件、质询件办理可作适当延长。

第八条 被询问或被质询对象在答复时应主动沟通协调询问人或质询人,征求本人对拟答复内容的意见;质询人对被质询对象的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被质询的对象补充解释或答复。对于质询人提出的补充解释或答复的要求,被质询对象应当及时补充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询问人或质询人在被询问或被质询对象作出答复之前可以撤回询问或质询。

第十条 对询问、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局党组应及时研究处理或展开调查。

第十一条 询问和质询人应以督促工作落实、提高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廉洁从政为目的进行询问和质询。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扰乱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被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或质询拒不说明、解释、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由局党组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打击报复询问人或质询人的,由有关部门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询问、质询受理机构、询问和质询人以及被询问和质询对象要做好有关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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