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审计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来源:市审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审计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上级部门要求扩大述职述廉领导干部范围的,按照规定扩大范围。

第三条 局党组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局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由主要负责人召开大会如实反馈给干部群众。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局党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于本局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将述职述廉总结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督促指导。派驻纪检组应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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