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我局研究起草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期31天。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维港社区静福路21号德晟商务大厦;邮箱:qyyjj_fgk@gdqy.gov.cn。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何珏蓉
联系电话:0763-3331870。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清府〔2018〕70号).pdf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