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1-28

清远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清安监〔2017〕76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连南县、连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清远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广清产业园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成编制小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和《生产经可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预案评审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从本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邀请相应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必须与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性质、设施和工艺技术相关,熟悉该企业的行业工作特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的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中型规模以上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安全生产专家不少于1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中型规模以下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安全生产专家不少于1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企业规模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型。

  (四)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预案申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本机关申报备案:

  1.由本机关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2.金属冶炼企业;

  3.由本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4.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中央、省驻清企业和市属企业中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

  7.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工贸企业(即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企业)。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1.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2.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且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工贸企业(即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向本机关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表(或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3.参与评审各专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含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4.评审专家名单(签名);

  5.评审会签到表;

  6.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预案文本采用A4版面印刷,活页装订,封面应急预案编号形式为:县(市、区)简名称首字母-企业名称关键字首字母-YA-年份,批准页上需有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电子文档需以光盘形式提交);

  7.风险评估结果;

  8.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9.评审会议图片(会场要悬挂或竖立会议名称,照片要清晰,包括全体人员集体照、专家勘查现场照片等);

  10.现场整改前后对比图片(专家意见中提出现场要整改的,要求前后有对比的照片,并在照片上说明);

  11.《复审证明》(经评审预案有修改的, 需提供该证明);

  12.安全生产专家有效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在本省、市、县、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查询的信息材料,或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复印件);

  13.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或在本省、市、县、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查询的信息材料,或其他有效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4.业务授权委托书;

  15.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预案备案

  本机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机构负责统一接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补正后,重新申报。

  (三)本机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未设立受理窗口的,应指定应急机构专人负责,并将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预案备案登记表变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如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其生产经营工艺及其危险性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并到颁发备案登记表的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备案登记表申请报告;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三)备案登记表遗失的,持补办备案登记表申请报告到颁发备案登记表的机关申请补办备案登记表。

     六、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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