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应急〔2019〕191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于2019年10月29日由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自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已实施4年多。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起,对《合作备忘录》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是否需要提请本单位对《合作备忘录》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一、评估分析
(一)合法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2023年8月8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
(二)合理性。《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作重复性表述。《合作备忘录》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三)协调性。《合作备忘录》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四)可操作性。《合作备忘录》是我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指引,但有关办理机关、工作流程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五)实施效果。《合作备忘录》周知度不够高,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二、评估过程
(一)2024年5月10日,我局通过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开向公众征求《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评估意见。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二)2024年5月11日,我局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共12个单位发出《关于征求《关于〈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评估报告》意见的函》,除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书面复函提出将评估工作方案中“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全部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外,其余11个单位书面复函无修改意见。
(三)2024年5月16日,我局制定了《关于〈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小组成员和评估程序等内容。
(四)2024年7月1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召开《合作备忘录》评估会议,评估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对《合作备忘录》进行评议,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五)2024年7月2日,我局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共12个单位发出《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2个单位均书面复函无修改意见。
三、评估成果
总体评估结论为:《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于2023年10月1日同时废止,建议对《合作备忘录》进行废止。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17年修正)》“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联合发文单位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合作备忘录》废止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