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原粤安监〔2015〕2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安办函〔2024〕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划》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
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及《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原粤安监〔201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布点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布点,建设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六)《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原粤安监〔2015〕23号);
(七)《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清府函〔2024〕483号);
(八)《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九)《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
(十)《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2009);
(十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
(十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2011);
(十三)《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
(十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三、现状情况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清府函〔2024〕483号)的规定,清城区行政区域全域目前采取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管控措施,其余县(市、区)各有1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共计7家。
全市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四、布点规划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规划布点控制数为7家[除清城区外,各县(市、区)各1家]。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布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严格审批,确保布局合理、规范设置、安全经营。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条件
(一)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2009)等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规划控制数量;
(三)布点选址和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限放区域规划布点。
六、相关要求
(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申请,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坚决严厉打击未批先建、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布点规划自2025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