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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5-09-24 17:37:5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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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清远实际,草拟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9月25日至10月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邮编:511515)

  二、电子邮件:qy3369515@163.com

  联系电话:0763-3369515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5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创造就业岗位,确保我市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针对性地引进培育吸纳就业能力强一批重大产业集聚项目,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支持发展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等第三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岗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

    (三)鼓励小微企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压减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推进“校企合作”,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的用工问题。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有关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

二、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

(六)加快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加快创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社会力量和政府共同建设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服务。组织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挂牌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争取省市共建区域性(专业性)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入场,发展成片区式、招牌式行业。

(七)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偿追偿、呆坏账核销等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八)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九)落实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落实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十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二)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十三)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多渠道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全市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五)大力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加快北部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南部地区和中心城镇以及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劳务合作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协调机制。深化广清人力资源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在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挂牌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公共创业服务工作人员。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高校延伸。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人社、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资源,因地制宜设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服务场所,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做好相互关联业务之间的贯通衔接,互通共享经办信息记录和数据库,提升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拓展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

(二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加快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

    五、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十一)提升职业培训质量。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目录,提高培训针对性。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定期调整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有地方特色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加快开发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上岗资格证两证合一(一试双证)。

    (二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二十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保障资金投入。在充分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作为市级配套资金,统筹用于促进创业就业补贴、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工作经费等支出。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营造创业氛围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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