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水平,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27号)精神,我局草拟了《清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至8月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鹿鸣路二号机关7号楼5楼专利科(邮编:511518)
二、电子邮件:qykjzlk@126.com
联系电话:0763-3363440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31日
附件:
清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2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立项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其中立项是指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设立相关课题,通过发布申报指南向社会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经评审后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并拨付资金给承担单位使用;后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专利权或认证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类型分为一般专利资助类、专利发展项目类。
(一)一般专利资助类包括:
1、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2、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3、专利代理人报考费用资助
4、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资助
5、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6、发明专利技术转化技术标准资助
7、中小学生科技创新优秀作品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发展项目类包括:
1、专利技术实施
2、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3、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4、其它专利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类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
(二)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扶持;
(三)专利行政部门购买社会中介服务。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利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一般专利资助类的,其专利申请地址、授权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专利代理人报考费用资助的,需提供本地户籍或就业、求学证明);
(二)申报单位为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的,须按国家有关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设立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或备案,其代理的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三)申报和承担专利发展项目的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
第九条 专利资助类采取后补助方式扶持,专利发展项目类以立项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购买社会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利保险补贴办法、专利质押融资扶持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与扶持标准:
(一)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8万元;
2.新登记注册法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
3.代理我市地址专利申请获授权的:发明专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元/件,每个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当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4.年度代理量(指我市地址专利申请)比上年度增加100件至1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00件至2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3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专利代理人报考费用资助
报名费按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
(三)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1.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3000元。
2.专利授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3.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4.企业专利申请“灭零”资助。对我市企业专利申请“灭零”的第一件专利,按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专利不高于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不高于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不高于1000元。对第一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
5.企业专利申请“增量”资助。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新认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
3.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
(五)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从年度预算中列支部分经费用于扶持企事业单位贯标认证,对拥有有效专利且获认证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六)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资助
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中小学生科技创新优秀作品申请专利资助
鼓励大力开展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对中小学生科技创新优秀作品申请专利,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官费、代理费适当补助。
(七)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预算并制定项目指南。
第四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专项资金实行“当年申报、次年资助”的原则,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利资助提交的资料(项目扶持条件和标准)、受理时限、审批要求等。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审定。县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受理辖区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一般专利资助类直接汇总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拟定资助名单;专利发展项目类由县级知识产权部门推荐,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考察、公示后择优列入拟扶持名单。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评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县(市、区)、高新区财政局;县(市、区)、高新区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三)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非正常申请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
(六)未按要求提供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实际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的;
(七)申报时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已主动撤回的;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一专利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仅资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十七条 同一专利或项目已获同级财政资助的不再资助。
第十八条 同一年度申请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额超过5万元的需提供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实际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拟定资助单位名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年度预算及使用方案;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组织专利资助的申报、受理、审核;监督检查申请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取消其以后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列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清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财教〔201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