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我中心草拟了《清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17年7月3日—2017年8月2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联系地址:北江二路市财政大楼4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877290
传真电话:0763-3877290
邮 箱:qy3877290@163.com
附件:1、清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日
清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清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对象的,应为配偶关系。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具备住房所在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四)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非居住用途的;
(二)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
(三)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
(四)家庭名下房产情况房屋套数和个人信用记录中“住房贷款记录”次数共计大于或等于2的;
(五)贷款当前逾期的;
(六)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七)有大额债务记录的;
(八)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
第七条 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公积金中心分析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节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贷款额度,经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九条 最高限额。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为40万元。
第十条 可贷额度。
(一)购买住房面积90平方(含90平方)以下,一人可贷30万,夫妻双方可贷40万;
(二)购买住房面积90平方以上144平方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
(三)购买住房面积144平方(含144平方)以上,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
(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
(五)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第十一条 最低首付。
(一)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结婚证取证时间需早于购买商品房网签时间或新房产证出证日期。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购买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3年,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
第十五条 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政策性优惠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第五章 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论购房类型均需提供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申请资料递交确认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声明书、经济收入证明、具有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首期购房收据(银行小票、进账单)、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表、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不同购房类型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一手房。
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证。
(二) 二手房。
1.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2.新、旧房产证复印件;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需单独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六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
(二)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 受委托银行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于9日内将公积金贷款申请上报公积金中心;
(三)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承办银行提交相关证明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住房抵押手续;
(五) 受委托银行于40日内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制定放款计划,向承办银行发送放款指令。
(六) 受委托银行接收放款指令后,次日返回放款结果;于5日内放款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卖方指定账户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过程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贷后变更申请书》递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以前有关公积金贷款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情况,就本细则中相关政策作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农村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本市城镇户口,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且连续下岗、失业满一年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至(十)情形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其他情形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下列任一情形,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职工以购置商铺、车位、新房装修、改善型装修及非购房贷款等原因申请提取的。
(三)职工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四)职工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且自核实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下称购房提取,含购买商品房、拍卖房、征地补偿增大面积住房)
1.购买非按揭性自住住房(含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购房款。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购房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购房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为准。
提取时间: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均可在签定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中注明的购买日期(各注明时间不一致的,以最迟的时间为准)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2.购买按揭性自住住房的提取
(1)对于提取购房首期款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该房屋购房首期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首次提取时,提取额合计少于购房首期款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购房首期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减去购房按揭贷款金额确定。
(2)对于提取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提取资格:按揭贷款购房的主借款人(下称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总额;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若当次申请提取额合计少于上次购房提取后累计已偿还贷款本息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房屋属婚后购买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属婚前购买的,主借款人配偶可申请提取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该房屋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额-婚后主借款人为该房屋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时间:
①缴存职工可在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申请首次提取,且应在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中注明的购买日期(各注明时间不一致的,以最迟时间为准)之日起3年内申请首次提取,逾期不予受理。
②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均只能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期款,申请首次提取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和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③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应同年月申请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新购房屋申请首次提取后,下次申请非首次提取时间需与双方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少间隔12个月)。(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④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须在结清后一年内同月申请提取相应结清的贷款,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租房自住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所在地无住房,并在缴存所在地租赁房屋自住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期内实付的租金(预付超6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不予以提取),每个承租期只能申请提取一次,差额不累计到下个承租期提取。最高租房提取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租房所在地为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提取限额为1800元/月;租房所在地为英德市、连州市、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及阳山县,提取限额为1000元/月。
提取时间: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应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自建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自建房为婚后建成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自建房为婚前建成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并符合如下条件:1.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城镇或外市且缴存职工拥有合法完备的报建手续、不动产登记证等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2.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农村且缴存职工拥有宅基地使用证。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自建房费用。
提取时间: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农村的,可在房屋建成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城镇或外市的,可在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为婚后翻建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为婚前翻建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并符合如下条件:缴存职工翻建拥有不动产登记证等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的自住房屋,且拥有合法完备的报建手续的。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的翻建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房屋翻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危房大修)
定义:大修,是指房屋完损等级经县(市、区)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且该房屋的大修,仅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不需全部拆除。
提取资格:缴存职工拥有不动产登记证等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的自住住房,该自住住房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并维修完成后,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该房屋是婚前大修完成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应付已付的大修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房屋大修竣工验收合格日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家庭突发事件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缴存职工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遇有重大疾病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时,缴存职工本人可申请提取。
1.重大疾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2.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付部分。
提取时间:缴存职工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受理。首次提取后,缴存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仍需长期治疗的,该段时间产生的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可在上次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申请提取,差额不累计提取。
第十四条 转移及销户提取
1.缴存职工为清远城镇居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职工有新工作单位的,应办理转移,即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无新工作单位,作封存处理。
2.缴存职工为清远农村常住居民或非清远户籍居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职工有新工作单位的,应办理转移,即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无新工作单位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3.缴存职工可直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且连续下岗、失业满一年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4.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待职工离职后该用人单位方为其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不得以清远农村常住居民或非清远户籍居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申请其他提取或转移业务。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细则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证”是指:房产证或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本细则所称的“房屋买受人”、“所有权人”、“产权比例”以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列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三)配偶不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证明,无法出具的,则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四)本细则所涉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系已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及缴存手续的缴存职工,其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种类受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限制:
1.在清远市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1年的,可申请办理以下业务:家庭突发事件提取、销户提取(除住房公积金从外市转入本市后缴存未满1年的离职销户提取)、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从外市转入本市的需在清远市本地缴存满1年后方可申请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3.本细则涉及的其他提取业务可在清远市本地缴存满1年后申请办理。
(五)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时未能提供未婚证明的,需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职工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时,缴存职工不能提供该房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则该职工不能为该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未明晰产权比例的,按人均分配产权比例。
(七)缴存职工夫妻申请购房提取后离婚的,下次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以判决书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列明的为准)的,失去该房屋所有权人资格的,不再具有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八)缴存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在其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后1年内再次发生(全部或部分份额)交易,且该缴存职工就该房屋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缴存职工需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于该房屋再次交易(以签订购房合同视为再次交易,下同)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该缴存职工逾期退回的,我中心将在该房屋再次交易后第11个工作日起5年内,暂停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
该房屋再次交易原因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家庭突发事件提取资格要求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通过后,该缴存职工需退回扣除家庭突发事件个人实付部分后的住房公积余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缴存单位或配偶办理,委托缴存单位办理时需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办委托书;委托配偶办理时需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同时,相关业务单据需签代办人名字并加注“代”字。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相关遗嘱、遗赠文书需公证处公证后方有效。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备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提取申请人材料后,应即时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确认;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提取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并向提取申请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受理确认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提取申请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提取申请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告知提取申请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提取申请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公积金管理机构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提取申请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前向提取申请人进行告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凭职工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等材料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细则中提取情形或者条件等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清单》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清单
一、非按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一手楼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外市购房需提供)。
2.购买二手楼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二手房购房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
3.购买征地补偿增大面积住房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4)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外市购房需提供)。
4.购买拍卖房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4)增值税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
(二)自建房提取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宅基地使用证、行政村开具的建房证明(需包含建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建房地址、建房开始时间、完工时间)、购买建筑材料等相关发票或收据(本市农村建房需提供);
(4)市、县(区)建设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建房施工合同、施工执照、工程结算发票、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本市城镇建房或外市建房需提供)。
(三)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市、县(区)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翻建住房施工合同、施工执照、工程结算发票、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危房大修)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提供县(市、区)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大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执照、工程结算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次提取(需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或以上)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增值税发票;
(5)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6)最近1个月还贷流水(偿还贷款超过2年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最近1年的房贷对账单)。
(二)非首次提取
(1)申请人身份证;
(2)最近3个月还贷流水(银行卡或存折流水未能明确反映房贷偿还情况的需提供房贷对账单);
注:购房贷款要素发生变更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相关变更的银行回单及房贷对账单(最近1年)。购房贷款要素变更包括:变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缩短或延长借款年限、变更还款人等。
三、租房自住提取
(1)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租发票(公共租赁房可只提供房租收据);
(5)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查询情况证明(公共租赁房可不提供)。
四、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申请人身份证;
(2)离、退休证或单位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
(2)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
(3)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户口簿;
(3)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离职、下岗
适用范围:1.非本市户籍居民离职;2.本市农村常住居民离职;3.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且连续下岗、失业满一年。
(1)申请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出具)或失业证明或下岗证;
注:职工应向原缴存单位确认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方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只能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他人不得代办)
(1)缴存职工身份证;
(2)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决书;
(5)公证机关出具的代办委托书,公证书上需注明住房公积金转入的本地银行储蓄卡账号(继承人为多人的,指定其中一人代办时提供);
(6)代办人身份证(继承人为多人的,指定其中一人代办时提供)。
五、家庭突发事件提取
家庭突发事件指缴存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遭遇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一)重大疾病提取
(1)提取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
(3)缴存职工父母、配偶及子女遭遇突发事件的,需提供能够证明与缴存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5)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院提供的个人医药费支出清单、发票(发票未明确社保报销部分的还需提供医保核定报销清单)。
(二)遇不可预见的事故和灾难提取
(1)提取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
(3)缴存职工父母、配偶及子女遭遇突发事件的,需提供能够证明与缴存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当事人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时间)证明;
(5)个人承担相关费用凭证。
备注:
1.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
2.申请提取时申请人需自备本人在清远本地银行开户设立的储蓄卡或结算存折,以便我中心划转公积金使用。请确保本人银行储蓄卡或结算存折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支持信用卡、II类卡、III类卡)。
3.我市各管理机构支持转账的清远本地银行如下:
l 市 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清新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清城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英德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连州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佛冈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阳山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连南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l 连山县: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