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医保发〔2020〕1号第十一条,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生育津贴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行冲减或补差核算职工生育津贴。也可登录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ylbzj/)查阅生育医疗合并相关政策。如有疑问请直接咨询:0763-337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