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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迁回原籍地的问题

时间:2021-04-07 11:35:1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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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府〔2015〕43号)文件精神,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条例中是没有“离婚迁回原籍地”此项迁移规定的,只有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非正常途径入户的除外)和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及农村迁往城镇的未婚子女方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申请离婚迁回籍地是不符合迁移规定的,离婚迁回原籍地需原籍地70%村民签名同意才可迁回原籍地,是清远市公安局户政科内部制定的一种人性化管理制度。考虑到离婚市民办事困难,市局内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市民是可以迁回原籍地投靠父母: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父或母其中一方户口簿、身份证、村民意见表(70%以上村民签名、盖指纹)、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

  注:离婚迁回原籍地需户口性质一致(即:双方为农村户口或双方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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