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公字[2015]64号文规定: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申请将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
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②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③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随迁子女需提交《未婚证》;
⑤《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⑥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成年未婚子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和子女》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没有房产证明;
⑦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签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签发);
⑧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在原籍生活居住三年以上,提供询问笔录(询问二至三名知情人)和调查综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