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答: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联系李女士核查情况,其儿子现年13岁,入户随父亲汉族登记,李女士本人是瑶族,由于李女士的儿子现在未达到18周岁,因此,李女士的儿子未符合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