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清远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可以落户在租房处街道的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 2.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半年以上); 3.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声明》及身份证件,同时须该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户口迁出后,再办理申请人的落户迁移。申请人在办结落户迁移后,如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户该地址,需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